根据《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20〕9号)的相关规定,请您在投诉举报前阅知以下内容:
一、概念定义
科研失信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发生的违反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行为准则与规范、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资料、文献、注释、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论文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利用管理、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二、举报满足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三、不予受理情形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投诉举报人责任
鼓励对失信行为进行负责任的实名举报,举报不实、虚假举报或恶意诬告的,举报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对举报不实、恶意诬告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