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
科研失信修复的条件以及修复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11-11 来源信息:省科学技术厅
根据2024年新修订的《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科研失信条件和修复程序如下:  一、失信修复条件 责任主体纠正了科研活动负面行为且惩戒期届满的,可以提出失信修复申请,或责任主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失信修复申请: (一)在失信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主动纠正了科研活动负面行为; (二)惩戒期限已过半,已基本消除科研活动负面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三)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发生科研活动负面行为,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可修复的,不得予以失信修复。  二、失信修复程序 符合修复条件的责任主体向省科技厅或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失信修复申请。失信修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责任主体提交失信修复申请书; (二)受理申请。省科技厅或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责任主体提供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责任主体,并应说明理由; (三)组织核查。采取书面核实或实地核实等方式,对责任主体科研活动负面行为纠正情况进行核查; (四)修复认定。根据核查结果,作出予以修复决定的,在贵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标注和屏蔽;作出不予修复决定的,应当告知责任主体不予修复的事实、理由; (五)对由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修复的决定,责任主体可以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诉,省科技厅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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