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2017年12月22日第22次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印发《贵州省发明专利运营试点后补助方案》(黔科通〔2017〕195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一、《试点方案》出台背景与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强化专利运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内容。专利能否有效发挥作用,是专利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目前,我省高校院所专利转化实施率还比较低。专利不能转化运用,不但不能给专利权人带来收益,每年还要为此缴纳专利年费。因此,如何充分发挥专利的作用,提升专利转化实施率,让专利成为专利权人的“正资产”而不是“负资产”,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试点方案》的出台,目的就是为了探索解决专利转化实施率低的问题,支持专业的专利运营机构开展发明专利运营试点,力争在企业、高校院所之间搭建沟通、合作的桥梁,实现产学研的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明专利的转化实施。通过加快培育专利运营机构,促进专利运用,鼓励专利运营机构与我省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高校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建立专利协同运用工作机制,推动企事业单位以提高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将专利运营贯穿于企事业单位技术研发、产品化和市场化的全流程,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应用,加强专利技术集成和专利运营商业模式创新,着力培育专利运营业态,从而切实提高全省专利运用能力和水平。
二、《试点方案》制定依据
《试点方案》的制定依据,主要有:
(一)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贵州省专利条例》和《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
(二) 政策。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和《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31号)等。
三、《试点方案》出台过程
2017年8月,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处组织人员对专利运营工作进行调研,起草了《贵州省专利运营试点后补助方案》(草案),经广泛征求各市(州)知识产权局、部分企业、高校院所和专利代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17年12月22日,经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第22次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29日印发《试点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四、《试点方案》主要内容
(一)目标和任务。
《试点方案》的出台,目的是推进我省发明专利运营试点工作。“发明专利运营”是《试点方案》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试点方案》拟实现三大试点工作目标:一是探索发明专利所有权、运营权和收益权“三权分置、托管运营、收益分享”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切实提高全省发明专利运用能力和水平;二是到2020年,力争培育3-5家满足我省发展需求,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的知识产权运营商;三是每年有效托管运营省内有效发明专利5000件以上。三大试点工作目标相辅相成,形成统一的整体,三者缺一不可。
(二)有效托管运营的标准。
《试点方案》明确,有效托管运营的标准是知识产权运营商与专利权人签订托管运营协议,并实现“三代一分”。“三代一分”的具体内容为:代理许可转让、代缴年费、代理维权、分享收益。因此,有效托管运营的标准是两条:一是签订了托管运营协议;二是托管运营协议的具体内容实现了“三代一分”的相关要求。
(三)托管运营协议的要件。
专利运营机构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托管运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五大要件,真正实现“三代一分”和“违约赔偿”:
一是约定代理许可转让权限和程序。被托管运营发明专利的“许可转让”事宜,专利权人应委托专利运营机构代为行使,具体权限、程序等内容,在托管协议中应约定明确,具有可操作性,避免歧义。
二是约定代缴年费内容,并切实履行。这里的“代缴年费”,不是“代理”缴纳年费,而是由专利运营机构“实际缴纳年费”。
三是约定代理维权事项。托管协议应约定,专利权人如遇侵权,应由专利运营机构代行提起行政处理请求,或依法提起诉讼。在维权的过程中,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如达成和解等协议,应得到专利运营机构的同意,以防止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私下自行和解,损害专利运营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是约定分享收益的具体比例和给付方式。对于专利许可、转让、维权后取得的运营收益,专利运营机构与专利权人各分享多少,如何给付,双方必须在托管运营协议中明确约定。
五是约定违约责任。专利权人如有下列违约事项,应约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为一定数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或赔偿因违约给专利运营机构造成的利益损失等):1.无正当理由提前撤销托管;2.未经专利运营机构知情同意,私下与他人签订专利许可、转让协议;3.未经专利运营机构知情同意,私下与被控专利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4.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协议还应约定,专利运营机构不认真履行托管职责,损害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时,专利权人可提前解除托管运营协议,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约定赔偿条款。
(四)“实际缴纳年费”的认定。
专利年费如果不是专利运营机构实际缴纳,将变成专利运营机构与专利权人联合,共同为了得到专利年费的按比例后补助,而实施的一种违反《试点方案》初衷的套利行为。如果专利年费不是专利运营机构实际缴纳,专利运营机构将没有任何责任,只有分享年费后补助的好处,难以起到推进专利运营试点的初衷。因此,凡是由专利运营机构与专利权人双人共同谋划,采取欺骗手法,不是由专利运营机构实际缴纳的发明专利年费,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将不给予后补助。
要求专利年费必须由专利运营机构“实际缴纳”,目的是让专利运营机构努力开展专利运营工作,通过对托管专利进行许可、转让、诉讼等运营工作,获取更大的收益。如果专利运营后,专利年费都赚不回来,那这样的专利可能确实没有什么价值,没有必要去进行托管运营。因此,专利运营机构在选择托管运营的发明专利时,应当进行一定的选择,不是所有的专利都纳入托管运营。
如何认定专利年费是由专利运营机构“实际缴纳”?专利运营机构有统一的财务账户,缴纳专利年费时,应通过专利运营机构的统一财务账户进行银行转账缴纳,凡不是通过统一财务账户银行转账缴纳的专利年费,均不认定是专利运营机构实际缴纳的年费。专利运营机构通过财务账户缴纳专利年费后,严禁专利权人将专利运营机构缴费的年费通过其他任何方式返还给专利运营机构。否则,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将收回资助资金,取消专利运营机构的专利运营试点单位资格,对专利权人不再给予资助,情节严重的,将把违反规定的专利运营机构和专利权人列入失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托管运营发明专利的选择。
基于专利运营机构需要“实际缴纳年费”的考虑,在选择托管对象时,专利运营机构需要进行必要的选择。对专利权人而言,哪些专利愿意拿出来供专利运营机构托管运营,也需要先进行适当筛选。
对企业专利权人而言,如果专利是企业自己在使用,不准备许可、转让的,甚至也不打算维权的,可以不拿出来托管运营。当然,维权是托管运营的重要内容,对一些正在实施的专利,维权是重中之重的工作,这部分专利,实际上建议企业专利权人也拿出来进行托管运营。不能等发生被侵权了,再来维权。而应主动让专利运营机构对其进行跟踪保护,主动寻找侵权者,并给予依法维权。
对高校院所,专利许可、转让、维权,都是必须的,是托管运营的重点。各专利运营机构可优先选择这部分发明专利开展托管运营。
因此,理论上,只要专利本身有价值,都存在托管运营的条件,都可以进行托管运营。只是不同的专利,运营的侧重点可能有所不同。
(六)申报运营试点单位的条件。
《试点方案》规定,申报试点的知识产权运营商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是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专利许可、转让、诉讼等知识产权运营经验;二是拥有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和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人员;三是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记录。
从以上条件可以看出,申报条件是很宽的,目的让更多的机构都参与到专利运营试点中来。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欢迎积极申报。
(七)申报程序。
申报备案截止时间是2018年1月31日。过了这一时间,就不能再申报备案了。申报时,应先报所在地市(州)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备案的申报单位,正式列入贵州省专利运营试点单位名单。申报书应由申报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附法人资格证书、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既往业绩和主要客户清单等),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中,应注意以下六个关键点:
一是排序。按受托运营发明专利数量由多到少的顺序,对专利运营试点单位进行排序。
二是80%。“按该顺序对各试点单位受托运营发明专利数量进行累计,以累计数量达到总数的80%为截止点,对排序在截止点之前的专利运营试点单位给予后补助”。80%是指所有运营试点单位托管发明专利数量加总后总数的80%。如果总数是1000件,就取排在前边80%、即排在800件前的试点单位给予后补助。设置这一比例的目的,是希望调动试点单位的积极性,努力去开展托管运营,如果运营数量太少,达不到《试点方案》希望的全省总体目标。而排在后边的,因为得不到资助,那前期的工作可能就得不到补助。当然,如果运营效果好,通过与专利权人实现运营利益分享,可以得到更多的收入,这一点运营年费补助,本身就不多,问题也不大。因此,关键是要有运营效果。
三是年费后补助标准和程序。《试点方案》规定,对申请日起第4-6年(含第4年和第6年)的发明专利,补助实际缴纳年费的50%;对申请日起第7至9年(含第7年和第9年)的发明专利,补助实际缴纳年费的40%;对申请日起第10年(含第10年)之后的发明专利,补助实际缴纳年费的30%。上述年费补助每年办理两次,一次是5月31日前,另一次是11月30日前进行申请。办理年费后补助申请时应提交下列4种资料:1.发明专利托管运营协议;2.托管运营发明专利清单(按申请日分年度排序);3.发明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专利权人单位盖章、个人签名);4.专利运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小结。
四是维权专项补助标准和程序。《试点方案》规定,“对每年开展发明专利维权5件以上且获得专利维权赔偿100万元以上的贵州省专利运营试点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后补助20万元”。因此,补助对象是已经列入贵州省专利运营试点单位名单的单位。《试点方案》希望通过这一政策,调动更多的专利运营机构积极帮助专利权人依法维权,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真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让知识产权意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一年办5件专利侵权案件,获得100万元赔偿,就可以补助20万元。获得赔偿100万,应是真金白银,一般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决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100万元赔偿金额应以执行到位实际履行的人民币为准。避免只有一纸空的判决书,并没有给专利权人带来真正的利益。办理维权专项补助时,应提交5件以上专利维权的相关材料(案件受理通知书、判决书、处理决定书、仲裁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以及获得赔偿100万元以上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律文书、专利权人收款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
五是后补助实施时间。上述补助政策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至2020年12月31日截止。
六是后补助资金的用途。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省内发明专利年费缴纳、发明专利许可转让、发明专利维权和专利运营平台建设等专利运营工作。
(九)专利运营试点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试点方案》附表中,列明了专利运营试点工作方案的撰写要点。专利运营机构应根据运营机构人员的专业背景、擅长领域等特点,结合贵州省发明专利不同领域、产业、产品等特点,科学分析并找准各专利运营机构开展专利运营试点工作的方向和重点。要有自己的独特特点,不要面面俱到。各专利专营机构要进行分类选择,选准运营路径,制订科学运营策略,合理确定运营目标和指标,确保运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对一些专利较多的专利权人,涉及的专业和领域较多,不同专业和领域可由不同的专利运营机构进行托管运营,术有专攻,运营效果才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