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背景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11月发布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简称《通知》)及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227号)的要求,将技先认定推广至全国,我省于2017年12月29日出台《贵州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黔科通〔2017〕178号)(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问答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管理机构如何设置?
机构名称 |
组成单位 |
主要职责 |
科技部火炬中心 |
科技部火炬中心 |
1.负责“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认定工作网”(以下简称“技先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建设与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给予认定企业备案编号。 |
认定机构 |
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 |
1.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2.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
办公室 |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认定机构组成单位相关处室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
1.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日常工作; 2.承办认定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自评→注册→申报→初审→审查认定
(三)哪些企业适合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长期为境外客户提供技术外包、服务外包的企业,如境外大公司的境内研发中心,代工机构,服务外包提供商等。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同时需要哪些认定条件?
1.在贵州省所辖行政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0天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由商务厅予以确认。
6.企业申请前2年度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行政处罚记录。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都包括哪些?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六)什么是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七)外商投资企业能否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贵州省内。无内外资限制。
(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什么政策优惠?
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九)政策优惠兑现方式是什么?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认定文件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十)已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其资格是否一直有效?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已认定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每年4月30日前在“技先平台”提交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及规定的内容资料进行报验,逾期不参加报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动失效。同时,已认定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2.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技先平台”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加盖企业公章)至办公室,由认定机构重新进行核实,核实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符合认定条件的,报送火炬中心备案并保留原备案编号;对企业名称变更的重新核发备案编号和认定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通过后出现何种情况会被取消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逃避缴纳税款、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