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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科技创新政策指引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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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包括基础研究、科技支撑、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等五大计划。根据《关于印发省科技厅权责事项运行规定(暂行)的通知》(黔科通〔2020〕63号),企业可以参加下列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一、基础研究

1.项目定位

基础研究计划含自然科学类和决策科学类。自然科学类主要支持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前沿、交叉特色和重点学科发展;决策科学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主要支持科技管理、科技发展战略、科技体制改革等研究。

2.项目支持

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重大基础研究“一事一议”。除决策科学类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外,自然科学类一般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4年。

3.申报主体

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

二、科技支撑

1.项目定位

针对社会公益性科技需求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科技攻关。社会公益性研究支持人口与卫生健康、劳动保护、环境科学、农业农村、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领域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推动社会公益事业进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的共同投入,支撑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项目支持

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一事一议”,资助经费不超过500万元,须通过发布指南公开遴选承担单位,成熟一个,启动一个。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申报主体

社会公益研究项目: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

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项目:企业。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1倍以上的匹配资金。

三、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

适用企业的,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券和科技金融等3类。

1.科技成果转化

1.1项目定位

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支持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通过试验发展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产业,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科技成果限5年内获得或通过验收,且首次在贵州省实施的以下成果: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成熟度已达到4级及以上,待通过试验发展在2年内达到8级以上、完成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的型号产品;通过验收的省级以上财政科技项目成果(包括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新品种等法律规定不授予知识产权的成果)。

1.2项目支持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一事一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500万元,须通过发布指南公开遴选承担单位,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根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黔党发〔2011〕27号),对重大创新及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0万元。

1.3申报主体

企业。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2倍以上的匹配资金。

2.创新券

2.1项目定位

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或技术成果。

2.2项目支持

创新券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的资助经费不超过20万元。企业须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订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合同。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1倍以上的匹配资金。企业在技术合同履行完毕后,凭技术合同登记凭证及合同履行完毕的支撑材料向省科技厅申请创新券项目,一次性给予资金后补助。创新券项目实行宽进严出,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创新券电子凭证。

2.3申报主体

企业,如指南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科技金融

3.1股权投资

按《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19〕66号)执行。

3.1.1股权投资专项立项的基本条件:

(1)首次在本省实施,预期能显著提升产业水平,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

(2)拥有技术知识产权,且权属明确、无争议;

(3)属于引进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申报单位与科技成果供给方签订技术合同或达成合作意向,取得或即将取得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

3.1.2股权投资专项主要发挥天使投资功能,具体支持方式为:

(1)组建项目实体(SPV)。与合作方在贵州省内依法注册公司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股权投资项目的项目实体。

(2)委托研发。以获得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技术知识产权,产品图、工艺文件、质量控制文件等整体技术解决方案,以及附带的首台(套、批)样品等方式购买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R&D)服务。

(3)共享知识产权。通过与知识产权持有人约定产权的方式合作进行知识产权运营。

3.1.3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及其合作方有配套资金保障。配套现金须达到股权投资额度的4倍(含4倍)以上;配套现金全部由地方政府或其国有机构出资的,按有关协议执行。

(2)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3.2科技保险、科技贷款贴息

3.2.1项目定位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部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贷款和保险进行补助。

3.2.2项目支持

(1)科技保险。对新产品研发和推广给予企业30%-50%的保费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视险种、年度保费总额、科技保险补助资金总预算确定。每个企业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2)科技贷款贴息。按不超过企业应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额的20%给予企业贴息,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已享受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该项贴息。

3.2.3申报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科技重大专项

1.项目定位

科技重大专项突出战略性、全局性、挑战性、开放性和实践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产业化核心关键共性技术及公益技术组织协同攻关,推动产业链延伸、产业联盟形成、产业辐射发展和产业板块技术进步,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2.项目支持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下设课题,每个课题资助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承担单位须提供1.5倍以上配套资金。首次拨付资助额的30%,通过中期评估后拨付70%。对省内资源不能解决的重大项目实行“揭榜挂帅”,采取面向省内外发布技术榜单的方式,竞争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参与科技重大专项的省外单位的项目经费,从企业配套经费中支出。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最多不超过5年。

3.申报主体

企业。

五、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

适用企业的,包括创新基地、创新创业载体、科技型企业梯队及其它等4类。

1.创新基地

1.1重点实验室

1.1.1项目定位

重点实验室包括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形成创新策源地。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面向产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

1.1.2项目支持

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00万元。

1.1.3申报主体

学科类重点实验室:高校、科研院所。

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企业。

1.2技术创新中心

1.2.1项目定位

面向我省长远发展的行业和产业需求,主要依托科技资源、人才团队较强的企业,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是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对本行业或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科技研发实体或机构。

1.2.2项目支持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00万元。

1.2.3申报主体

企业,如指南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3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1.3.1项目定位

面向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等需求,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1.3.2项目支持

“一事一议”,重点支持科学数据、种质资源共享。

1.3.3申报主体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2.创新创业载体

2.1科技企业孵化器

2.1.1项目定位

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2.1.2项目支持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2.1.3申报主体

企事业单位。

2.2众创空间

2.2.1项目定位

以满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求,为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2.2.2项目支持

众创空间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2.2.3申报主体

企事业单位。

2.3星创天地

2.3.1项目定位

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是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

2.3.2项目支持

星创天地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2.3.3申报主体

涉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社会组织等。

3.高新技术企业

3.1支持标准

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3.2项目支持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其中,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须核实其研发投入。资助经费用于项目承担单位自立项目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1倍以上的匹配资金。企业享受该项支持间隔周期不少于三年,企业近三年内享受其他科技型企业梯队支持的,按就高原则实施差额补助。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

3.3申报主体

企业。

4.其它

4.1院士工作站

4.1.1项目定位

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院士及其团队为核心,以产业发展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以成果转化和科技人才培养为目的,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建立院士工作站。

4.1.2项目支持

院士工作站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

4.1.3申报主体

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

4.2新型研发机构

4.2.1支持标准

重点培育发展达到以下标准的企业:

(1)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第73大类“研究和试验发展”,从事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农业科学、医学的新发现、新理论,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与试验发展。

(2)研发经费支出稳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支出总额的40%,且不低于收入总额的30%;按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

(3)研发队伍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专职员工中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40%,三分之一以上研发人员具有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农业科学、医学领域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

4.2.2项目支持

对符合以上标准的新型研发机构,除适用《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的政策措施外,在省级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支持方面,视同贵州省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可申请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对我省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4.2.3申报主体

企业。

4.3科普示范基地

4.3.1项目定位

具有较为完善的科普基础设施条件,在某一科学技术领域内科普主题鲜明,科普宣传内容丰富,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对全省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原则上科普示范基地叠加于已有的创新基地、园区、创新创业载体及其它相应创新平台。

4.3.2项目支持

科普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

4.3.3申报主体

现有创新基地、园区、创新创业载体及其它相应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

4.4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4.4.1项目定位

更为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省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使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成为我省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等工作中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并对领域或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产生引领和示范效果。原则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叠加于已有的创新基地、园区、创新创业载体及其它相应创新平台。

4.4.2项目支持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

4.4.3申报主体

现有创新基地、园区、创新创业载体及其它相应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

4.5技术转移机构

4.5.1项目定位

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4.5.2项目支持

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

4.5.3申报主体

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

4.6科技创新人才团队

4.6.1支持标准

团队领衔人须在近三年内牵头承担过贵州省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贵州省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重点项目、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5名,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50周岁以下的团队成员应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围绕全省的重点产业及领域开展技术创新与集成创新,并能引领支撑产业加快发展。

4.6.2项目支持

资助经费50万元,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立项目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1倍以上的匹配资金。项目主持人即团队领衔人。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

4.6.3申报主体

企事业单位。

(注:上述科技计划项目详细申报条件以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第二部分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

一、项目定位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如地方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计划、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等。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地方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

二、项目支持

以当年度中央下达地方的引导资金预算确定支持额度,一般为50万~200万。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同一单位限报1个项目。

(二)项目申报单位和主持人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不予支持。项目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支持,申报单位和主持人至申报截止日3年内有撤销、不通过验收、逾期未验收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不予支持,企业有在研中央引导资金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一般不再支持。其中申报“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的原则上为承担过省级重点基础研究计划的团队。

(三)引导资金不得列支间接费用(含绩效及项目单位管理费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详细申报条件以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四、政策依据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

第三部分

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

一、扶持对象

贵州省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者违法失信行为的。

二、评判标准

“企业研发投入”是以全省10万元以上研发项目库为基础,参考企业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的实际研发经费综合评判。

三、奖补标准

按照 “分类施策、综合扶持”的原则,对企业(不含集团公司)按有研发活动和无研发活动两类进行奖补。

(一)对2020年有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 2022年根据2021年相对于2020年研发投入增量奖补; 2023 年根据2021年、2022年分别相对于2020年研发投入各自增量的合计额奖补;2024年,按此前连续三年分别相对于2020年研发投入各自增量的合计额奖补。每年分别对前100家企业进行奖补。分为二档:研发投入增量合计额1-10位,每家奖补500万元;研发投入增量合计额11-100位,每家奖补100万元;其中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亿元(含),每家奖补1000万元,以上奖补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执行。

(二)对2020年无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2020年后才上规的工业企业:2022年根据2021年研发投入进行奖补; 2023年根据2021年、2022 年研发投入合计额奖补; 2024 年,按此前连续三年合计额奖补。每年分别对前150家进行奖补。分为四档:年度研发经费总量1-5位,每家奖励30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总量6-50位,每家奖励10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总量51-100位,每家奖励8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总量101-150位,每家奖励30万元。

四、综合鼓励施策

(一)给予平台扶持:年度研发投入经费超过5亿元,或研发投入占比高于5%且投入经费超过2亿元的企业,支持设立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择优推荐申建国家创新平台。

(二)给予项目扶持:对连续两年研发经费超过1亿元、且排名前10强的,定向安排一个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对连续三年进入激励名单且研发投入占比高于5%的企业,定向安排一个省级重大科技项目。

五、政策依据

《省科技厅关于发布贵州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黔科通〔2022〕45号)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22〕51 号)

第四部分

税收减免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政策规定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一般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3.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10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2)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3)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4)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8号)规定,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5)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4)研发机构办公场所、厂房等租赁费不予加计扣除。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3)研发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三)其他规定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6.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研发费用,当期未及时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7.加计扣除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可叠加享受。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境内机构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2.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内机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予加计扣除。

3.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五)不允许享受加计扣除范围

1.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以上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不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情形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予扣除的费用: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非居民企业、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及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六)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设置辅助账,并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规定取得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设置研发项目辅助账,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七)优惠申报流程和管理

1.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核算研发费用支出情况,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3号)规定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证;

(8)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9)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10)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八)相关政策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7号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0号公告)

4.《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6.《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28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16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8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

(一)适用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税收支持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三、技术合同

(一)适用范围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

(二)税收支持

1.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登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减免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民法典》第二十章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2年)

四、重大技术装备进口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

3.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4.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二)税收支持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

五、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

(一)适用范围

适用的企业包括: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6.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7.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税收支持

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六、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进口

(一)适用范围

适用的企业包括:

1.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2.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二)税收支持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

七、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一)适用范围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二)税收支持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八、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

(一)适用范围

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

(二)相关条件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①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②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③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所称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3.所称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1)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2)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3)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税收支持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32号)

九、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二)相关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税收支持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纳税

(一)适用范围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2.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

(二)税收支持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与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纳税

(一)适用范围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适用本规定。

(二)税收支持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第五部分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

一、适用范围

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具体包括:

(一)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四)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五)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实施条件

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简称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二)对于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三)对于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上款所称科技服务性收入是指国有科技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中属于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收入。

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三、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一)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三)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四、股权激励

(一)股权激励标准

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二)股权激励方式

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

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股权出售

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

2.股权奖励

(1)企业实施股权奖励,除满足实施条件规定外,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制定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首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2)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3)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应当依据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并确定向每个激励对象奖励的股权。

3.股权期权

(1)小、微型企业采取股权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确定行权价格时,应当综合考虑科技成果成熟程度及其转化情况、企业未来至少5年的盈利能力、企业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且不低于制定股权期权激励方案时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价值。

(2)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权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业绩考核指标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当不低于企业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股权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和行权有效期。股权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权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企业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在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分期行权。有效期过后,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自动失效。

(4)企业以股权期权方式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分期缴纳相应出资额的,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五、分红激励

(一)项目分红

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企业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企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在本企业公开相关规定。

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转让、许可净收入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许可的,转让、许可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二)岗位分红

1.岗位分红条件

企业实施岗位分红,除满足实施条件规定外,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2.岗位分红激励标准

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企业应当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3.岗位分红激励范围

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三)其他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六、政策依据

《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

《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

第六部分

科技政策超市(企业创新政策计算器)
简介

省科技厅联合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税务局,充分利用共享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依托贵州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了科技政策超市(企业创新政策计算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切实解决企业和科研人员反映的政策难找着、难看懂、难兑现问题。

科技政策超市的核心功能是企业创新政策计算器。企业可以通过政策计算器,从大量的科技政策、科技人才、技术成果信息中筛选出适合自身所需的信息;也可以通过政策计算器实现自我体检,测算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测算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度,测算出拟申报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是否属于近几年来重复申报的省、市(州)、县(市、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还可以通过政策计算器检测是否达到创新政策落地示范企业培育标准,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可申请纳入创新政策落地示范企业培育对象。科技人才可通过政策计算器,从大量的企业及技术需求信息中筛选出适合自身所需的信息,便于科研选题更加切合产业发展科技需求,引导科研人员贴近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与转化活动。此外,企业和科研人员还可适时收到智能推送的科技项目申报、税收减免等方面最新信息。

科技政策超市拥有科技政策、企业科技需求、技术成果、科技人才、科技项目五大动态数据库,是企业创新政策计算器智能分析匹配和科技项目查重自测的数据支撑。其中:科技政策数据库的数据来源于已公开的政策;技术成果数据库中的数据来源于已公开的技术成果和征集到的技术成果;企业科技需求数据库中的数据来源于线上或线下征集到的企业科技需求;科技人才数据库中的数据来源于开放共享的政务数据,以及征集到的科技人才。

科技政策超市还开辟专栏,广泛征集企业和科研人员在开展创新活动中遇到的政策堵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编制《贵州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案例政策解析“百问百答”》,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

科技政策超市登录方式:

一、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uizhou.gov.cn),点击特色服务→营商环境→科技服务,如下图:

二、登录贵州科技厅(http://kjt.guizhou.gov.cn/),找到右下角飘窗中科技政策超市入口,点击进入。

三、打开贵州多彩宝APP,点击政务→全部服务→场景专题→科技服务→科技政策超市。

四、打开贵商易APP,点击找服务→科技云专区→科技政策超市。

联系方式:陈军义,0851-86823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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