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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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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出台《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重视和加强数据安全保障,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是贵州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必然要求。经过几年的发展,贵州大数据取得显著成绩。《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大数据安全保障法规,在诸多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和有效探索。《条例》在《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对大数据安全管理作出的原则性、概括性、指引性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我省大数据安全保障的相关问题,对大数据安全责任人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体现了发展与安全并重,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的理念。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部门职责权限。《条例》详细规定了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中的职责权限,有助于构建职责明确、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安全保障体系。其中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负责与大数据安全相关的数据管理、产业发展、技术应用等工作。

(二)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确定了大数据安全责任人责任。《条例》对数据全生命周期中涉及的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面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助于形成各方共同参与的大数据安全保障格局。一是明确大数据安全责任人是指在大数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对大数据安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二是明确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大数据安全责任。三是分别对单位大数据安全责任人、个人大数据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四是对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交换、使用、销毁等环节中,大数据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行为规范以及禁止的有关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安全监管体系。《条例》为形成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安全保障一条线、一张网,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安全监管平台,进行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评估,发布安全风险预警或者信息通报,统筹协调全省大数据安全事件处置。

(四)明确支持大数据安全相关产业技术发展应用。《条例》第四章整章对大数据安全的支持与保障进行了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扶持、推动大数据安全保障涉及的科研、技术、产品、服务、产业、人才等发展应用,推动形成大数据安全产品研发、生产、应用的大数据安全产业链。

三、《条例》针对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

《条例》针对实践中大家普遍关注的过度采集数据、非法倒卖数据、不敢开放共享数据等问题,对网络服务经营者数据采集行为、公共服务数据安全管理责任、提供数据的责任免除等进行规范。例如:第十六条规定,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采集与提供服务无关的数据,不得以使用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而限制或者拒绝其享受普遍服务;第二十七条规定,银行、保险、房地产等公共服务单位在经营服务中获取的用户数据,除依法共享开放外,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大数据安全责任人因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提供数据,基于提供时的合理预见无安全风险的,提供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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