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转化激励政策不足,转化机制不畅的问题,构建“绩效导向、合理分配、激励有效”的制度框架,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提出八项改革举措,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
一是完善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为鼓励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在推进成果转移转化中作表率,《改革措施》提出支持科研事业单位除正职以外的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内设机构包括正职在内的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以作价入股的方式将其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同时提出依规探索开展高校院所正职领导科技成果持股改革。明确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通过职务科技成果取得的股权激励,不视同经商办企业。
二是赋予科研事业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分配自主权。
为进一步推动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多劳多得”的激励机制,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改革措施》提出科研事业单位以接受企业、社会组织委托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转让、许可、服务、咨询等科研项目,可以提取和发放奖酬金。合同到账金额达50万元且履行完毕的项目,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从而实现科研人员学术价值与经济收益双提升。
三是支持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
许多企业和创投机构研判、投资成果转化项目时,希望与成果完成人捆绑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但这对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来说有一定压力。为此,《改革措施》提出支持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并视同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纳入科研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此举可有效破解转化缺资金、结余不敢投的两难状况,形成推动成果转化的长效激励机制,也让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吃下了“定心丸”。
四是实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支出单列管理。
为破解传统管理中将转化激励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局限,《改革措施》提出在科技成果转化后,科研事业单位对按规定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实行单列管理,在次年结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五是完善科技创新券普惠支持机制。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升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效益,《改革措施》提出进一步扩大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从支持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机构科技成果扩展到支持企业自主开展研发活动;简化科技创新券办理流程,对实际到账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交易合同,兑现后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六是完善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为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落实,《改革措施》提出支持国有企业设立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平台推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在不损害国有企业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促进职务科技成果在本企业以外转化。
七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改革措施》提出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成果转化绩效导向,将成果转化绩效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
八是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
为推动各科研事业单位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改革措施》从归口管理的角度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