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79号建议的答复
黔科议复字〔2021〕11号
杨正万代表:
感谢您对我省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推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等方面改革的建议》,指出的问题切中要害,提出的建议也是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重点。现结合各会办单位意见,就您提出的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将建议的相关内容纳入全省科技体制改革进行统筹部署
省科技厅高度重视人大建议办理工作,厅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明确办理的分管厅领导、具体办理处室及相关要求。您提出的《关于推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等方面改革的建议》由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具体牵头办理。省科技厅牵头制定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专题组2021年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创建激励创新政策落地示范高校和院所,将“贵州科学院科技创新综合改革”申报列为分管省领导领衔推进的重大改革项目,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落地兑现问题及对策研究”申报列为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重大调研课题。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本建议的会办单位,积极配合建议办理,及时报送了会办情况。
二、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建议内容涉及的相关问题
针对建议中指出的激励创新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操作、难以落实到位等方面的问题,我们举一反三,以办理您的建议为契机,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科研院所、高校涉及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科研人员差旅费报销、科研人员职称评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摸排、分门别类、逐一解决建议内容涉及的相关问题。一是通过出台文件政策解决。牵头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送审稿)》提出:“开展高校、科研院所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鼓励试行股份合作社与专业合作社‘两社联动’等初次分配向劳动和知识价值倾斜的分配机制”。二是通过开展试点示范探索解决。在遵义市农科院、贵州省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单位开展政策落地试点示范,设置改革考核指标,赋予科研单位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推动激励创新政策落地兑现。如,贵州省材料技术产业研究院以职务发明作价入股、引入社会资本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明显成效。三是开展案例政策解析“百问百答”形成共识推动解决。省科技厅会同省纪委省监委有关机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科技体制改革案例政策解析“百问百答”,编制《贵州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案例政策解析“百问百答”》,案例中好的经验做法供各高校、科研院所参考借鉴,案例中的答疑解惑供巡视、审计等部门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供组织、人事、财政、教育等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专题组参与部门完善、细化和解读相关政策时参考。目前,已编制完成3期改革案例。
三、关于您提出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国家、省级层面在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建立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的评聘制度,激励科研人员创业等方面,已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对落实有差距、执行不到位等方面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推动落实力度。
(一)关于加快职务科技成果处置权、所有权改革。财政部新修改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自主转化其职务科技成果,不再审批或者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转化所得收入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二)关于实行科技成果奖励激励制度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修订)》已对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奖励和收益分配作出具体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给予本单位下列人员奖励和报酬:(一)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即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团队;(二)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即在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产业化等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团队。”
第四十二条规定:“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四)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情况,应当在所在单位公示。”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19号),要求“各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专门管理办法,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2019年7月,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单位对11家省属高校、47家省属科研院所制定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等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导。2019年以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在工作中加强对高校、科研院所的督促指导,要求高校、科研院所加快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制度。如贵州医科大学于2021年3月30日重新修订了《贵州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办法》,规定可将科技成果转化分配收益的8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学校享有余下的20%。
(三)关于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以及激励科研人员创业等内容。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777号)中,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开发转化且获得销售收入、项目研究成果背推广应用、发明一类新药获国家新药证书、主持育成动植物新品种并大面积推广等方面提出了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2019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启动了新一轮职称评审条件修订工作,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职称系列改革指导意见加快推进相关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函》(黔人社函〔2019〕316号)中提出,“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进一步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价力度。2020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修订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将科技人才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含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三类,根据不同的工作特点制定评价标准。在激励科研人员创业方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25号)第十一条提出:“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创新。支持科研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离职创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包括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职从事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黔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和薪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若干意见》(黔党办发〔2020〕2号)第十六条提出:“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按规定到企业挂职及参与项目合作,或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兼职,或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或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黔人社通〔2020〕159号)对高层次人才兼职、在职创办企业获得合法收入报酬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8号)、《贵州省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助力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黔委厅字〔2018〕19号)、《鼓励支持有关人员到贫困地区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助力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黔人社通〔2019〕230号)等政策文件对激励科研人员创业也提出了具体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您提出的建议,持续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再次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梁宇;联系电话:85864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