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4日,省科技厅对外发布《关于申请2022年度科技创新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相关补充说明如下:
一、与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企业订立技术合同的单位。从《通知》中的“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调整为“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省内提供检验检测及相关分析服务的企业”。
二、用于申请科技创新券的“技术合同”。从《通知》中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仅限非强制性检验检测及相关分析服务)”,调整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仅限检验检测及相关分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