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科技部2023年2月6日印发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设立科学技术奖有关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书面报告原则上应当包含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对设奖的指导意见和建议情况,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奖目的以及必要性、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范围与对象、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与已有同类社会科技奖的差异说明。同时,请提供奖励章程。相关材料请提交至贵州省科学技术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606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