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延期、注销。
(1)网上申请。
(2)网上预审。受理机构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受理。
(4)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线生成《许可通知》。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申领《许可通知》。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5)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自许可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
2、工作许可或邀请函(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
(1)网上申请。
(2)网上预约和受理。受理机构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和受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在线告知;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在线生成受理通知。
(3)审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4)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决定,在线生成《许可通知》,不再核验纸质材料。申请邀请函,符合条件、标准的准予签发,至签发机构领取纸质来华邀请。
3、境内申请许可,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再在线生成《许可通知》。
4、申请许可变更、《许可证补办》的,按照1程序进行,受理决定和批准决定采用电子回执单。
5、外国高端人才(A类)便利措施。
(1)受理机构网上预审通过的直接受理,给予受理电子回执单。申请人入境前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进行核验;
(2)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3)符合《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工作证明采取承诺制;
(4)符合《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
(5)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
(6)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已入境的,可境内申请工作许可;
(7)申请许可、延期、注销的,决定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8)可给予最长期限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办结时限。决定机构对受理的来华工作许可(90日以上)申请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人单位。申请人获得《许可通知》后至提交申领《许可证》材料核验期间不计入工作许可审批时限。决定机构对受理的来华工作许可(90以下,含90日)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决定。邀请函,签发单位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是否签发。
审批结果。90日以上的,发放《许可证》。90日以下的(含90日),发放《许可通知》或邀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