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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新闻办举行《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宣传解读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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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1日(星期五)10:00,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展现贵州新风采”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解读《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有关情况。邀请到省科学技术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安守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勇,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马继红,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宁茵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图文实录。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四级调研员吴政权: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举行“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展现贵州新风采”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为大家解读《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有关情况。


我们邀请到省科学技术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安守海向大家作介绍。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勇,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马继红,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宁茵,他们将共同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下面先请安守海副厅长介绍相关情况。


省科学技术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安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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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界的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贵州科技工作的关注和大力支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依法保障特色科技强省建设,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我就《条例》修订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修订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2021年,全国人大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组织修订,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原《条例》于2010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新的形势和要求已不相适应,不能满足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实际,我们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基本情况


《条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开展科研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人员反应强烈的问题,大力激发创新活力,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落实省委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注重将改革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区域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保障措施”等方面,强化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50条,对原《条例》8章48条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足本省实际完善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体系。《条例》明确“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特色科技强省”这一目标任务。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并明确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具体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职能职责,共同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二)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体系。《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在建立研究开发体系方面制定了统领性条款,提出聚焦构建富有贵州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人民生命健康、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需求,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体系。在基础研究方面,提出建立基础研究投入稳定支持机制,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在应用研究方面,提出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建立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在成果转化方面一是针对过往科技成果转化审批流程长、管理程序复杂等问题,提出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二是针对科技成果所有权的问题,提出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三是围绕解决技术转移机构及人才队伍不足等问题,提出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单列考核和评价机制。


(三)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条例》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发技术、产品,共同组建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流动到企业。


(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条例》提出:健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体系,大力发展新型创新主体。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学技术人员激励机制,对科技人员进行分类评价,明确不得仅以论文、称号、学历、奖项、项目作为评聘依据。


(五)建立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机制。《条例》提出: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成渝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对接,深化东西部科技创新合作。扩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对外开放合作,鼓励、支持在黔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按照规定承担和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六)强化保障措施,营造科技进步良好生态。《条例》提出: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力度,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及中试基地等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其用地需要。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有关制度和举报投诉、信息公开、通报等工作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明确了可予以免责并结题,且相关组织和人员后续申请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项目及职称评聘等方面不受影响的情形。


四、特色及突破性条款


一是企业采购数据用于研发的,其费用视为研发投入费用,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此举结合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实际,减轻了企业采购数据用于研发的成本,有利于激发数据要素创新潜能,做优做强数字经济。


二是单位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企业的,鼓励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跟投现金的方式持有股权。此举解决了科研人员现金入股的问题,企业可与科研人员捆绑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让承接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吃下“定心丸”。


三是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单列考核和评价机制,设置技术转移专业岗位,开展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此举解决了技术转移机构及人才队伍不足等问题,确保有专门的人干好专门的事。


四是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在承担科研项目、人才引进、成果转化、股权激励、投融资等方面,自主选择与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或者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此举有利于加快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五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以提取和发放绩效奖励,单位制定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以作为项目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此举有利于打消科研人员在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后顾之忧。


六是对在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普及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晋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此举旨在更加凸显对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普及的重视,破解职称评审中的“一刀切”、简单化问题。


七是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单位留存部分,可以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此举有利于充分调动从事或参与技术转移转化人员积极性,形成全员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氛围。


八是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管理、成果转化,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同样适用本条例规定。此举解决了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管理、成果转化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宣传解读,提高《条例》社会知晓度、覆盖面;完善配套政策,推动《条例》规定的重要举措、重大改革落实落地,为贵州建设特色科技强省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四级调研员吴政权:

下面请记者朋友们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贵州日报记者:


根据刚才的介绍,《条例》的修订对我省科技创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能否介绍下《条例》起草的背景和主要过程?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马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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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提问。原《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突出问题亟需解决。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对推动我国科技治理现代化,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我省《条例》的修订,2023年10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和省科技厅共同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赴海南、黔南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企业、研发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等的意见,并通过网络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我们对收到的意见进行了研究论证,充分吸纳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经省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七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于2025年5月29日表决通过,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多彩贵州网记者:


我们注意到,此次《条例》在原来的基础上作了很多修改和补充,请问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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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提问。《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是我省科技创新领域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对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次修订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贯穿于修法工作全过程,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强化创新的核心地位。二是明确修法导向。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深入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一线调研,了解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实际需求,梳理当前我省科技创新工作的难点堵点,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建议,立足我省紧迫需要和长远需求,抓关键、补短板、强弱项,调整和完善相关制度。三是遵循科学规律。把握科技立法特点,遵循科学研究、创新发展、人才成长、成果转化等规律,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强化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建立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制度建设。四是突出改革开放。把科技改革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范,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活力,构建多渠道科技创新投入体系,健全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赋权机制,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相关制度。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工人日报记者:


作为政府法制部门,省司法厅在审查《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时,如何结合贵州省情和发展需求,将实践中的痛点堵点转化为制度亮点?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宁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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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提问。在审查过程中,省司法厅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紧扣贵州高质量发展实际和科技创新的迫切需求,聚焦实践中的难点、堵点,力求将行之有效的探索固化为法规制度。


一是依法保障科研用地需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中试基地等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用地需求,从而解决科技创新项目“落地难”的问题。二是激发科研机构创新活力。支持科研机构选聘企业高级技术人员担任研究员或兼职教授,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允许科研类事业单位采用更为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企业化管理模式,增强科研机构活力;支持科研机构设置技术转移专业岗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技术转移供需各方提供服务;明确科研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如接受企业、社会组织委托等)取得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项目收益,可按规定提取和发放绩效奖励。三是破除科研人员束缚,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条例》设置了“尽职免责”条款,规定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同步推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允许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跟投现金的方式持有股权。从制度上解除后顾之忧。四是赋能大数据产业,激活企业活力。基于贵州作为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优势,明确“企业采购数据用于研发的费用,视为研发投入费用,享受优惠政策”,为企业降本增效提供法治保障。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科技日报记者:


我们看到,新修订的《条例》将企业科技创新这一章节单列了出来。请具体介绍一下,《条例》将如何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



省科学技术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安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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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提问。《条例》的修订实施,特别是“企业科技创新”专章的设立,进一步保障了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有助于企业汇聚更多创新资源、获取创新红利。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感推动法律条文和系列政策措施落地落实,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是构建“微成长、小升规、高变强”的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机制,集成技术、成果、平台、人才、金融等创新要素形成“政策包”,聚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强高新技术企业,遴选科技领军企业。二是以企业研发投入为主要衡量标准,建立企业研发投入分档分类支持政策,安排财政资金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支持企业自主开展研发活动,进一步激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意愿。三是持续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重点推动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无研发机构、1亿元以上无研发活动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双清零”,支持和帮助企业走上创新发展道路,持续增强市场竞争力。四是构建“企业出题、科研机构答题”的科技项目组织机制,鼓励企业围绕技术难题、新产品研发等提出需求,吸引高校院所等科研力量参与解决,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着力促成以企业为核心的创新联合体,进一步释放全要素创新活力,让企业在贵州科技创新的大舞台上真正“唱主角”“挑大梁”,为全省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贵州广播电视台记者:


此次的《条例》有很多对科技人才的支持条款。请问当前,我们省在加强科技人才建设方面,有哪些做法和成效?



省科学技术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安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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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提问。近年来,我厅持续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政策创新、机制改革和资源整合,构建了“引才—育才—用才—留才”的全产业链体系,推动科技人才与产业深度融合,持续释放人才活力,为建设特色科技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构建梯次人才引育体系,壮大科技人才队伍。我们优化实施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强化用人单位需求导向和主体责任,大力引进国内外领军人才、拔尖人才、优秀(青年)人才,截至目前,全省已全职引进科技创新领军人才45人、拔尖人才48人、优秀(青年)人才241人;我们优化整合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梯次培养顶尖人才后备人选、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截至目前,已通过“一人一策”支持培养顶尖人才后备人选6名;我们优化实施基础研究计划,着力培育一批规模宏大的青年科技人才队伍,给予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持续稳定支持。


二是选派科研人员下沉生产一线,加速产才融合发展。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优化选派程序,量化工作任务,切实将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力器。今年以来,已选派的1200名省级科技特派员累计组织开展技术培训约6.7万人次、开展技术咨询服务7200余次,示范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4300余项;建立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服务机制,进一步拓宽高校院所与企业人才流动渠道,通过“全职+柔性”相结合方式,支持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开展创新服务,2024年选派125名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开展科技服务,累计开展企业战略咨询服务50余次,指导企业凝练技术需求200余项,开展技术攻关20余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70余项;今年,正在探索选派科研人员全职到企业开展创新服务。


三是完善激励评价体系,释放人才动能。围绕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员评价体系,推进“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进一步对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管理与咨询等科研人员进行分类评价,优化以科研实绩为导向的科研人员评价体系,更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新增单列技术经理人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畅通技术经理人职业发展通道,壮大技术经理人队伍,加强技术转移和成果落地转化。


四是强化平台载体建设,集聚创新第一资源。建设科学家工作站(包含院士工作站、院士创新团队工作站、科技领军人才工作站三类),通过工作站建设,柔性引进国内外院士及其团队、领军人才,有效弥补全职引进人才难的困境,依托工作站建设,联合进站专家(团队)共同攻克了一批技术难题、落地转化了一批创新成果、培育了一批科技创新人才。2024年以来,我省已备案新建科学家工作站42个,柔性引进国内外院士5名、院士创新团队7个、科技领军人才30名。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贵阳日报记者:


新修订的《条例》在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创新规定。请介绍一下,相关部门将如何确保这些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省科学技术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安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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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提问。近几年,贵州的科技创新投入和成果产出呈稳步上升态势,但相较于发达省份仍需奋起直追。围绕《条例》出台,我们将持续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强化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搭建精准高效服务平台,抓成果供给、抓资源汇聚匹配、抓技术要素交易,推动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确保实现科技成果和市场双向奔赴。


一是支持科技成果入黔。在推进省内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同时,以场景需求为导向重点引进省外高校院所、企业等研发主体的优质科技成果来黔转化。二是推动科技成果开放共享和先使用后付费。推动大量财政资金资助形成、但长期未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实现开放共享,科研事业单位要动态筛查超过3年未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在贵州省技术交易市场发布,并可授权企业实施。支持科研事业单位将成果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授权许可他人实施转化,鼓励科研事业单位在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再收取费用。三是常态化组织科技成果供需对接活动。针对科技成果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加强科技成果的信息汇交管理和公开发布,推动技术需求方与成果拥有方实现常态化对接。四是提升科技成果中试服务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环节多、链条长,产品研发通常分为“小试—中试—产品化—商业化”等阶段,在“实验室—产品化”之间存在着难以跨越的“死亡之谷”。中试作为连接实验室与产品化的关键环节,更是科技成果跨越“死亡之谷”、实现工程化到产业化的重要桥梁。省科技厅已出台《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通过支持中试平台建设,加速科技成果实现“可复制、可扩展”的产品化进程。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四级调研员吴政权:

今天的现场提问就先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感兴趣的问题,可以会后与省科技厅、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教科文卫委、省司法厅联系,作进一步采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四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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