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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依法保障特色科技强省建设,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我就《条例》修订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修订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2021年,全国人大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组织修订,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原《条例》于2010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新的形势和要求已不相适应,不能满足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实际,我们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基本情况
《条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开展科研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人员反应强烈的问题,大力激发创新活力,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落实省委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注重将改革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区域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保障措施”等方面,强化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50条,对原《条例》8章48条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足本省实际完善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体系。《条例》明确“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特色科技强省”这一目标任务。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并明确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具体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职能职责,共同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二)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体系。《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在建立研究开发体系方面制定了统领性条款,提出聚焦构建富有贵州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人民生命健康、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需求,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体系。在基础研究方面,提出建立基础研究投入稳定支持机制,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在应用研究方面,提出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建立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在成果转化方面,一是针对过往科技成果转化审批流程长、管理程序复杂等问题,提出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二是针对科技成果所有权的问题,提出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三是围绕解决技术转移机构及人才队伍不足等问题,提出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单列考核和评价机制。
(三)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条例》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发技术、产品,共同组建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流动到企业。
(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条例》提出:健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体系,大力发展新型创新主体。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学技术人员激励机制,对科技人员进行分类评价,明确不得仅以论文、称号、学历、奖项、项目作为评聘依据。
(五)建立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机制。《条例》提出: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成渝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对接,深化东西部科技创新合作。扩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对外开放合作,鼓励、支持在黔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按照规定承担和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六)强化保障措施,营造科技进步良好生态。《条例》提出: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力度,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及中试基地等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其用地需要。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有关制度和举报投诉、信息公开、通报等工作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明确了可予以免责并结题,且相关组织和人员后续申请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项目及职称评聘等方面不受影响的情形。
四、特色及突破性条款
一是企业采购数据用于研发的,其费用视为研发投入费用,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此举结合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实际,减轻了企业采购数据用于研发的成本,有利于激发数据要素创新潜能,做优做强数字经济。
二是单位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企业的,鼓励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跟投现金的方式持有股权。此举解决了科研人员现金入股的问题,企业可与科研人员捆绑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让承接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吃下“定心丸”。
三是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单列考核和评价机制,设置技术转移专业岗位,开展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此举解决了技术转移机构及人才队伍不足等问题,确保有专门的人干好专门的事。
四是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在承担科研项目、人才引进、成果转化、股权激励、投融资等方面,自主选择与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或者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此举有利于加快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五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以提取和发放绩效奖励,单位制定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以作为项目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此举有利于打消科研人员在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后顾之忧。
六是对在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普及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晋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此举旨在更加凸显对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普及的重视,破解职称评审中的“一刀切”、简单化问题。
七是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单位留存部分,可以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此举有利于充分调动从事或参与技术转移转化人员积极性,形成全员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氛围。
八是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管理、成果转化,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同样适用本条例规定。此举解决了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管理、成果转化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宣传解读,提高《条例》社会知晓度、覆盖面;完善配套政策,推动《条例》规定的重要举措、重大改革落实落地,为贵州建设特色科技强省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