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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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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00074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成文日期: 2017-08-07
名  称: 《进一步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5﹞35号)的文件精神,转变财政科研资金投入与支持方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6〕4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坚持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二是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三是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制度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同时强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

四是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政策落实督查,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三、重要意义

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落实,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具有引领作用。

四、主要内容

《进一步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共分为四个部份十五项具体举措,第一部份主要内容为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举措,对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限;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等作出了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第二部份主要内容为改进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具体举措。主要措施为下放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权限;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第三部份主要内容为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主要举措为强化法人责任;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改进财务报销管理;精简检查评审;创新财政科研资金支持方式等。第四部份为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主要包括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

五、新旧政策对比

此次制定的《实施意见》是对《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6〕4号)文件的调整和补充,从扩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权限;下放差旅会议管理、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权限;完善高校、科研院所规范管理、改进服务、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几个面进行探索尝试并通过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加快政策实施落实,实现科研人员“松绑+激励”。

六、政策问答

1、科研项目中的哪些项目可以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如何核定?

为进一步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意见》结合我国实际,提高了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意见》规定,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上限,从20%/13%/10%提高到20%/15%/13%(上述比例分别对应500万元以下、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部分)。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稳定支持的科研项目,相关费用已通过部门预算渠道安排,不存在对其进行额外补偿的问题,不需要列支间接费用。

2、有的科研人员反映目前我国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过细,《意见》在预算编制方面简化了哪些科目?

科研活动具有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等特点,但主要技术路线、大体的工作量应事先心中有数,否则就成了“无的放矢”。

我国科研项目预算编制遵循适中原则,针对科研人员反映的预算编制过细问题,《意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同时规定,该科目如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等。

3、劳务费预算如何编制?开支范围是什么?

《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劳务费管理的措施。一是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二是在制度层面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人员,均可开支劳务费;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4、项目预算是否可以调剂?是否需要报批?按什么程序报批?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剂;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

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

5、科研项目结转结余如何使用?

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较好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或预算执行评价较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6、各单位横向经费如何管理?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获得非财政拨款性质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从横向经费结余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科研人员劳务报酬,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咨询类等主要依靠智力投入的科研项目不低于70%,其他项目不低于20%。科研劳务报酬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科研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

7、为适应教学科研活动规律,《意见》在完善差旅会议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改进措施?

《意见》遵循教学科研活动规律,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以及省内出差地不能提供公共交通车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8、如何改进政府设备采购管理,实现仪器设备共享?

《意见》鼓励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高校、科研院所须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应当优先使用贵州省大型科研仪器网络共享平台资源,产生的费用在设备费中列支。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组织开展仪器设备查重评议。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对高校、科研院所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

9、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设方面有哪些激励举措?

扩大科研基本建设项目自主权,对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科研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10、针对科研人员反映的报销手续繁、程序多、时间长、难度大等问题,《意见》提出了哪些解决措施?

规范报销环节管理有利于加强内控、防范风险、反腐倡廉;但同时会带来销手续繁、程序多、时间长、难度大等问题。高校、院所也应当改进管理,主动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意见》提出:一是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着力破解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的“把科研人员逼成会计”的问题。二是项目承担单位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三是项目承担单位要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更好地服务于科研人员。

11、为什么设立科研财务助理?所需经费如何解决?

为解决科研人员反映的科研经费报销手续繁杂、程序较多、时间过长、“把科研人员逼成会计”等问题,《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12、针对当前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的检查评审过多问题,《意见》有哪些改进措施?

各部门权限分割,按照自身管理职责,分别组织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规范科研经费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检查过多过频、检查结果共享不够等现象,不利于科研工作的高效有序推进。

《意见》提出: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的结果运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13、如何解决科技型企业“筹资难”和“风险大”?


《意见》提出:进一步创新财政科研资金支持方式,部分专项资金由无偿变有偿、拨款变投资、资金变股权,采取股权投资、研发领域PPP、风险代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14、如何落实好简政放权,做好政策落地工作?

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要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部门尽快出台和完善项目管理、预算编制、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做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

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政策咨询处室:科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联系电话:0851——85826781


         解读原文:http://kjt.guizhou.gov.cn/zwgk/xxgkml/zcwj/gzdfzc/201801/t20180124_16172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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