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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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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4029549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成文日期: 2021-12-06
名  称: 关于《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落实科研资金管理改革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重新制订了《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相关背景

为规范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我省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框架

《办法》共八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及列支范围、预算编制执行、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三、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和方向。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市(州)政府所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符合《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支持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为支持科研机构改善科研基础条件、科研机构开展创新人才团队建设及培育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提升科研机构原创能力、科研机构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引导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

(二)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不设间接费用,直接费用落实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政策,只设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个科目,将项目聘用人员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执行国家标准,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经费在本专项中列支。

(三)预算编制执行。科研机构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项目实施过程中,可由项目单位委托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统筹科目调剂。

(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按照规定程序确认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单位使用,项目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单位科研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材料。专项资金形成的科研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技厅批准后,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五)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增强绩效意识,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预算绩效管理全过程工作。

(六)监督管理。一是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二是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办法》出台后废止此前相关文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同时废止《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黔科通〔2009〕86号)、《关于调整贵州省科技攻关计划重大专项计划和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研体制改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黔科通〔2012〕113号)、《贵州省关于启动科研机构服务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黔科通〔2013〕108号)。

四、《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出台后,一是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向;二是厘清部门管理职责,明确了各方管理责任;三是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2021年12月7日

    原文链接:http://kjt.guizhou.gov.cn/zwgk/xxgkml/zcwj/gzdfzc/202112/t20211203_71905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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