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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4282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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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982657 信息分类: 建议提案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成文日期: 2025-07-18
名  称: 省科技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4282号提案的答复

李晓飞委员提出的《关于解决贵州科学城非营利性科研单位科研用电困境的提案》收悉。感谢李晓飞委员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贵阳市人民政府经认真学习和研究,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贵州科学城非营利性科研单位的用电类别”的建议

科研院所作为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力量,对我省创新有着重要作用。您提案中提出的“调整贵州科学城非营利性科研单位的用电类别”的建议,贵阳市人民政府已责成高新区相关部门会同白云区供电局、贵州科学城管理公司与您所在单位贵州省天然产物研究中心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经研判,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试行)》的通知(黔价格〔2009〕11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贵州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3〕35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单位性质、用电容量等情况,贵州科学城科技创新园不能满足居民电价执行条件,园区内各单位按相关规定只能执行大工业电价,真诚的恳请您及园区各单位理解。

二、关于“设立专项资金解决科研用电困境”的建议答复

(一)关于“设立我省改善科研条件的专项资金”

根据《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现有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可列支包括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改善科研条件支出。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科研院所的科研条件改善问题,陆续制定了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管理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可结合实际申请供暖、电气设施等大中修项目。经立项审批后,省级财政按程序安排项目维修改造资金。如,2024年省级财政安排省农科院维修改造项目经费310.52万元、省社科联232.55 万元、省科学院101.31万元,大力支持科研院所开展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关于解决科研用电困境的建议

针对李晓飞委员提出的财政公用经费不足以支付高昂的科研电费开支的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科研用电有别于行政办公用电,科研电费开支可在财政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的业务费或者间接费用中支出,部分政策如下。

1.国家层面

(1)《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2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第三十条 重点研发计划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经费包干制管理方式,由主责单位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对于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2)《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规定:“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第十三条 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对于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依托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2.省级层面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号)规定:“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1号)进一步提升了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

(2)《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4〕27号)第十一条规定:“(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2.业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燃料动力费用。(二)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管理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设施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支出。”

三、下一步打算

我厅将继续会同省财政厅与贵阳市人民政府,加强与贵州省天然产物研究中心等科研单位的沟通协调,与白云区供电部门、贵州科学城管理公司建立联动机制。在做好园区供电保障工作的基础上,主动靠向服务,指导在贵州科学城的科研单位凝练项目,通过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积极支持贵州省天然产物研究中心等科研院所科研发展,并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为贵州省科研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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