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133352 | 信息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
文 号: | 黔人社通〔2020〕174号 | 是否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20-09-11 | ||
名 称: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
黔人社通〔2020〕17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附件:贵州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为改革完善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生产力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含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作风端正。
(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申报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
(二)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八条评审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三)独立撰写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篇,字数不低于3000字;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
四、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
(二)获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三)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第十条专业能力
(一)从事基础研究人员
1.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聚焦本专业领域开展研究。
2.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3.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
(二)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
1.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聚焦本专业领域开展研究。
2.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3.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必要的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决策咨询服务水平。
2.参与承担科技咨询与管理服务相关科研项目,在科技咨询、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
第十一条业绩成果
(一)从事基础研究人员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1-3、4-6中各一项:
1.主持完成四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2.参与完成四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或三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3.主持完成五类科研项目(课题)2项。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5.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科技专著,个人完成2万字以上。
6.获省(部)级科技奖励。
(二)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1-4、5-11中各一项:
1.主持完成四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2.参与完成四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或三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3.主持完成五类科研项目(课题)2项。
4.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参加完成四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五类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五类科研项目(课题)2项。
5.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
6.获省(部)级科技奖励。
7.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主要培育人获植物新品种权1项。
8.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并颁布实施地方技术标准1项。
9.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或林木品种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登记或认定1个;或非主要农作物通过登记品种1个、并进行推广应用1万亩以上;或作为主持人推广应用1个以上高效农业品种或技术累计达1万亩以上。
10.作为参与者获新药临床试验批件1项或新药证书1件。
11.作为主要参与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推广工作,利用科技成果在实际转化应用中累计为单位取得收入不少于100万元,由单位财务或转化部门出具银行流水单、税务税单、技术服务合同等佐证材料。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1-4、5-9中各一项: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四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2.参与完成四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或三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3.主持完成五类科研项目(课题)2项。
4.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参加完成四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五类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五类科研项目(课题)2项。
5.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
6.获省(部)级科技奖励。
7.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与从事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等1篇,并被县(区)级以上单位(部门)采纳。
8.参与制定并颁布实施地方技术标准1项。
9.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编制实用技术手册或培训教材1册以上,并在本地应用,取得较好成效(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出具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推荐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所需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二)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科技著作,个人完成10万字以上。
(三)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或三等奖1项(排名前3)。
(四)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主要培育人获植物新品种权2项。
(五)参加制定并颁布实施地方技术标准2项。
(六)参加选育的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登记或认定1个,或省级审定、登记或认定2个;或作为主持人推广应用2个以上高效农业品种或技术累计达2万亩以上,经县(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
(七)作为参与者获得新药临床试验批件2项或新药证书1项。
(八)作为主要参与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较好解决了实际应用中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成果转化,产生利润300万元或税收30万元以上,由单位财务或转化部门出具银行流水单、税务税单、技术服务合同等佐证材料。
(九)作为科技特派员或科技副职在基层一线参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服务满2年,作出积极贡献,取得较好效益,获市(州)级以上通报表扬(表彰)。
(十)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或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编制实用技术手册或培训教材2册,并在本地应用,取得较好成效(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出具佐证材料)。
(十一)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参与撰写与本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2篇,并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部门)采纳。
五、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期满合格人员。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三)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专业能力
(一)从事基础研究人员
1.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
2.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3.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二)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
1.具有本专业领域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熟练运用国内外先进的科研、开发或成果推广方法,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骨干。
2.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3.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较好的业绩。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
1.具有本专业领域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具备较强的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决策咨询服务水平,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骨干。
2.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第十五条业绩成果
(一)从事基础研究人员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1-3、4-6中各一项:
1.主持二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三类科研项目(课题)中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
2.主持完成三类科研项目(课题)1项。
3.主持完成四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四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3项,其中至少主持完成1项。
4.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1篇,或被EI收录2篇;或在其他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
5.独著公开出版科技专著1部;或参加编写科技著作15万字以上,其中个人完成10万字以上。
6.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一等奖,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5),或三等奖2项(排名前3)。
(二)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1-4及5-14中各一项:
1.主持二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三类科研项目(课题)中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
2.主持完成三类科研项目(课题)1项。
3.主持完成四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四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3项,其中至少主持完成1项。
4.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四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五类科研项目(课题)2项;或参加二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三类科研项目(课题)中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
5.发表的论文被SCI或EI收录1篇;或在其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6.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公开发表论文4篇。
7.独著公开出版科技专著1部;或参加编写科技著作15万字以上,其中个人完成10万字以上。
8.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一等奖,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5),或三等奖2项(排名前3)。
9.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授权并实施的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培育人获植物新品种权1项。
10.主持制(修)定并颁布实施省级技术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研究者参与制(修)定并颁布实施行业技术标准1项。
11.作为主要参与者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或林木品种通过省级审定、登记或认定2个;或作为主要研究者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或林木品种通过国家审定、登记或认定1个;或作为主持人选育的非主要农作物通过登记品种1个、并进行推广应用2万亩以上;或作为主持人推广应用2个以上高效农业品种或技术累计达2万亩以上,经县(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
12.作为主要研究者获新药临床试验批件1项或新药证书1项。
13.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推广工作,利用科技成果在实际转化应用中累计为单位取得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个人累计为单位创收不少于400万元,由单位财务或转化部门出具银行流水单、税务部门税单、技术服务合同等佐证材料。
14.作为科技特派员或科技副职在基层一线参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服务满两年,作出积极贡献,取得较好效益,获市(州)级以上通报表扬(表彰)。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
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同时具备1-4、5-10中各一项:
1.主持二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三类科研项目(课题)中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
2.主持完成三类科研项目(课题)1项。
3.主持完成四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四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3项,其中至少主持完成1项。
4.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四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五类科研项目(课题)2项;或参加二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三类科研项目(课题)中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
5.发表的论文被SCI或EI收录1篇;或在其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6.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或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7.独著公开出版科技专著1部;或参加编写科技著作15万字以上,其中个人完成10万字以上。
8.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一等奖,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5),或三等奖2项(排名前3)。
9.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与从事专业相关,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等2篇,并被省(部)级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10.主持制(修)定并颁布实施省级技术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研究者参与制(修)定并颁布实施行业技术标准1项。
第十六条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有正高职称)推荐破格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所需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3篇或被EI收录6篇;或在其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论文9篇。
(二)独著公开出版科技专著1部。
(三)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者;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三等奖2项(第一获奖者)。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授权并实施的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培育人获植物新品种权2项。
(五)主持制(修)定并颁布实施省级技术标准2项;或作为主要研究者参与制(修)定颁布实施行业技术标准2项。
(六)作为主持人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或林木品种通过省级审定、登记或认定2个,或通过国家审定、登记或认定1个;或选育的非主要农作物通过登记品种2个、并进行推广应用2万亩以上;或作为主持人推广应用2个以上高效农业品种或技术累计达5万亩以上经市(州)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
(七)作为主要研究者获新药临床试验批件2项或新药证书1项。
(八)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推广工作,利用科技成果在实际转化应用中累计为单位取得收入不少于1500万元,其中个人累计为单位创收不少于600万元,由单位财务或转化部门出具银行流水单、税务税单、技术服务合同等佐证材料。
(九)作为科技特派员或科技副职在基层一线参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服务满2年,作出积极贡献,取得较好效益,获省(部)级以上通报表扬(表彰)。
(十)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六、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5年。
第十八条专业能力
(一)从事基础研究人员
1.科研项目(课题)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论文。
3.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能力。
(二)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
1.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本专业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掌握和运用国际领先的科研、开发或成果推广方法,是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3.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能力。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
1.科研、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强,决策咨询服务水平高,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本专业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
3.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能力。
第十九条业绩成果
(一)从事基础研究人员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须同时具1-2、3-4、5-6中各一项:
1.一类科研项目(课题)的主持人;或主持完成二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2.主持完成三类科研项目(课题)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三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3项,其中至少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四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4项,其中至少主持完成2项。
3.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3篇,或被EI收录6篇;或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9篇。
4.独著公开出版科技专著2部。
5.国家科技奖励一、二等奖获得者;或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二等奖1项(第一获奖者),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3),或三等奖2项(第一获奖者)。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授权并实施的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培育人获植物新品种权2项。
(二)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须同时具备1-3、4-6及7-12中各一项:
1.一类科研项目(课题)的主持人;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二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2.主持完成三类科研项目(课题)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三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3项,其中至少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四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4项,其中至少主持完成2项。
3.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二类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三类科研项目(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四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
4.发表的论文被SCI或EI收录2篇;或在其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
5.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具有较高质量的专业论文4篇;或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6.独著公开出版科技专著2部;或参编科技著作,个人完成20万字以上。
7.国家科技奖励一、二等奖获得者;或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二等奖1项(第一获奖者),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3),或三等奖2项(第一获奖者)。
8.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授权并实施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培育人获植物新品种权2项。
9.主持制(修)定并颁布实施行业技术标准2项;或主持制(修)定并颁布实施省级技术标准3项;或参与制(修)定并颁布实施国家技术标准1项。
10.作为主持人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或林木品种通过省级审定、登记或认定2个,或通过国家审定、登记或认定1个;或选育的非主要农作物通过登记品种2个、并进行推广应用2万亩以上;或作为主持人推广应用2项以上高效农业品种或技术累计达5万亩以上,经市(州)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
11.作为主持人获得新药临床试验批件2项或新药证书1项。
12.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推广工作,利用科技成果在实际转化应用中累计为单位取得收入不少于1500万元,其中个人累计为单位创收不少于600万元,由单位财务或转化部门出具银行流水单、税务税单、技术服务合同等佐证材料。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须同时具备1-3、4-6及7-9中各一项:
1.一类科研项目(课题)的主持人;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二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2.主持完成三类科研项目(课题)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三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3项,其中至少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四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4项,其中至少主持完成2项。
3.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二类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三类科研项目(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四类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
4.发表的论文被SCI或EI收录3篇;或在其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质量的专业论文5篇。
5.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4篇,其中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
6.独著公开出版科技专著2部;或参编科技著作,个人完成20万字以上。
7.国家科技奖励一、二等奖获得者;或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二等奖1项(第一获奖者),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3),或三等奖2项(第一获奖者)。
8.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与从事专业相关,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取得重要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等3篇,并被省(部)级以上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9.作为主要起草人撰写省级及以上有关法规、条例、规章、实施意见等,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并颁布实施。
第二十条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由2名以上(具有正高职称)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4篇,或被EI收录8篇;或在其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0篇。
(二)独著公开出版的科技专著2部。
(三)获国家科技奖励一等奖(排名前7),或二等奖(排名前5);或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一等奖(第一获奖者),或二等奖2项(第一获奖者)。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授权并实施的发明专利3项;或作为第一培育人获植物新品种权3项。
(五)主持制(修)定并颁布实施行业技术标准2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修)定并颁布实施国家技术标准2项。
(六)作为主持人选育的新品种通过省级审定、登记或认定3个,或通过国家审定、登记或认定2个;或选育的非主要农作物通过登记品种3个、并进行推广应用3万亩以上;或作为主持人推广应用2项以上高效农业品种或技术累计达10万亩以上,经市(州)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
(七)作为主要研究者获得临床批件3项或新药证书1项。(八)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推广工作,利用科技成果在实际转化应用中累计为单位取得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其中个人累计为单位创收不少于800万元,由单位财务或转化部门出具银行流水单、税务税单、技术服务合同等佐证材料。
(九)作为科技特派员或科技副职等在基层一线参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服务满4年,作出积极贡献,取得较好效益,获国家级(部委)通报表扬(表彰)。
(十)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件中所称“代表作”,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者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人指定其所提供的业绩成果或学术成果中的1项作为自己的代表性成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本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资历均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资历。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指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任现职以来”指相应条款中取得相应职称后。
第二十三条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四条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学术期刊上的本行业本专业学术论文。
“高水平学术期刊”范围主要包括:入选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的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条件所称“完成科研项目(课题)”,是指通过项目下达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验收。
第二十六条本条件中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本条件中所称“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科研项目(课题)”,为附录中“科研项目(课题)分类”中所列各类项目(课题、任务),其他未列出的科研项目,可由评委会2/3以上专家同意后确定类别。项目、课题、任务分别为某项目的一级、二级、三级合同。
第二十八条本条件中所称“主要完成人”、“主要发明人”、“主要培育人”、“主要起草人”、“主要参与者”或“主要研究者”,是指排名前3的研究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条件中所称“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所称“省(部)级科技奖励”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包括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及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的、由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评选的、具有权威性的一些行业、学会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项。
第三十条本条件中所称“参与制(修)定并颁布实施国家技术标准”是指参与者中排名前6的研究人员。
第三十一条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贵州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361号)同时废止。
附件:
科研项目(课题)分类
等级 |
项 目 |
一类 |
一、国家基金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点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 二、科技部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项目。 三、省科技厅项目: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
二类 |
一、国家基金委项目:国家基金委面上项目。 二、科技部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技术创新引导计划课题、基地和人才专项课题。 三、省科技厅项目:省科技重大专项课题。 四、横向项目:单个项目到位经费达到 200 万元以上。 |
三类 |
一、国家基金委项目:一、二类中没有提到的其他国家基金委项目。 二、科技部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作为项目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 三、省科技厅项目:省基础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省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的任务。 四、横向项目:单个项目到位经费达100 万元以上。 |
四类 |
一、省部级项目:上述三类中没有列出的国务院各部委、省科技厅设立的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二、横向项目:项目到位经费达到 50 万元以上。 |
五类 |
一、市厅级项目:其他市(厅)级单位设立的研究类项目。 二、横向项目:单个项目到位经费达到20 万元以上。 |
注:1.本表中的项目、课题、任务分别为某项目的一级、二级、三级合同。
2.其他未列出的科研项目,可由评审专家结合实际确定类别(经评委会2/3以上专家同意)。
3.如遇项目计划改革,将根据改革情况另行调整通知。
政策文件解读链接:
http://kjt.guizhou.gov.cn/zwgk/xxgkml/jdhy/zcjd/202009/t20200928_636088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