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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学技术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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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2488902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成文日期: 2021-08-31
名  称: 省科学技术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1版)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 力 依 据

责  任  事  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 任 处 室

追责对象

范 围

备  注

1

行政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外国专家处(科技人才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2

行政许可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第638号、第676号三次修订)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3.《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基础研究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处罚

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方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7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7号)第39、43条

社会发展科技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实验动物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77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29条

基础研究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处罚

对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74条

社会发展科技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行政处罚

6

行政确认

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资格审核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附件1第2条

科技项目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民政厅开展免税资格审核认定。

7

行政奖励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396号、第638号、第731号三次修订)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省政府令第107号、第119号、第186号三次修改)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审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25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6、10、11、12、13、15条

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科技项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其他类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审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项目管理程序,抽取专家,组织专家对收到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拟立项名单,通过厅门户网站对外公示7天。

4.决定责任: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立项,匹配项目经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0、44条

各相关业务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子项含:1.科技基础研究计划项目;2.科技重大专项;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4.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项目;5.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计划项目)

9

其他类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1.受理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如需资料受理,按规定受理申报资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相关规定,如需专家评审,则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推荐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4.监管阶段: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0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含国家科普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技术先进型企业等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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