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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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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697521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成文日期: 2020-08-11
名  称: 《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9年以来,科技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省政府印发了《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行动方案》(黔府发〔2020〕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若干意见》(黔党办发〔2020〕2号),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领导小组印发了《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10个专项行动方案》(黔服务〔2020〕1号)。

  黔党办发〔2020〕2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高校、科研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参与或入股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全省各级财政科研项目、人才引进、创新基地建设等方面,可同时享受面向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黔服务〔2020〕1号明确提出:“由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具体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视同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纳入省级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支持范围”。

  同时,省委深改委将“培育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列为省委深改委成员领衔推进的2020年重大改革项目,由省科技厅具体负责。

  为抓好贯彻落实,省科技厅深入省内企业和科研机构调研,广泛听取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意见建议;厅领导先后带队到湖北、四川、广东等省实地调研学习,与当地省科技厅和新型研发机构座谈,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事宜深入交流;通过互联网收集学习江苏、福建、河南等省市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政策措施,以及北京协同创新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省科技厅起草了《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组织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对文稿进行论证审查,充分征求并吸纳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后,经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省领导同意后,《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对符合标准的新型研发机构,除适用《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政策措施外,在省级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支持方面,视同贵州省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可申请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对我省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将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或布局建设。

  新型研发机构的具体支持标准为:一是在贵州省注册的企业,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第73大类“研究和试验发展”,从事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农业科学、医学的新发现、新理论,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与试验发展。二是研发经费支出稳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支出总额的40%,且不低于收入总额的30%;按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三是研发队伍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专职员工中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40%,三分之一以上研发人员具有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农业科学、医学领域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主要特点及指标设置考虑

  《办法》既是对国科发政〔2019〕313号的贯彻落实,也是对黔党办发〔2020〕2号有关培育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政策措施的具体化,政府职能部门对新型研发机构不具体管理,强化服务和引导,更加强调市场化导向、目标导向,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

  关于“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收入总额的30%”。江西等省对新型研发机构提出: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的30%。据统计,2018年省农科院各所平均研发支出占收入比例约49.2%,贵州科学院各所平均研发支出占收入比例约29.3%,其它省属科研院所占比约29.9%。省农科院各所均为公益一类科研机构,省农科院研发支出占收入比例相对较高;贵州科学院和其他省属科研院所因涉及到转制类的科研机构,研发支出占收入比例相对较低。为此,《办法》提出了我省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关于“专职员工中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40%,三分之一以上研发人员具有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农业科学、医学领域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重庆市提出新型研发机构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50%(其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1/3以上)。江西等省提出新型研发机构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河北省提出新型研发机构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安徽省提出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据统计,省农科院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75.4%,贵州科学院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48.6%,其他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42.3%。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办法》中提出我省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专职员工中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40%,三分之一以上研发人员具有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农业科学、医学领域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


政策原文链接:http://kjt.guizhou.gov.cn/zwgk/xxgkml/zcwj/gzdfzc/202008/t20200821_62600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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