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所属领域: 科技
发文字号: 黔科通〔2025〕19号 成文日期: 2025-12-02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5-12-04
废止日期: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21号令),进一步规范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活动,保证授奖质量,省科技厅对《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黔科通〔2018〕12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2月2日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质量,根据《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省科学技术奖坚持国家和本省战略导向,与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为贵州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成果应主要在贵州完成或者在贵州应用。

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等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各级党政部门、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曾经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且有实际贡献并能提供有效佐证的除外。

第六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必须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候选项目是省自然科学奖的,其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授奖一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十条 《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是指候选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重点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突破,引领了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科技进步和产业变革,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等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是指候选者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促进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应当热爱祖国,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为推动贵州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贵州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及以上。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不重复授予同一个人。

第二节 省自然科学奖

第十三条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基础研究”,是指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者理论性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是指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者目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者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对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有重大的推动作用,或者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理论支撑,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对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或者为重要技术突破提供理论支撑,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建设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对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理论支撑,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建设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六条 《办法》第九条所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生物制品(品种)等物质产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知识型产品;“工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器件”包括但不限于仪器、器械上的主要零件;“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共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且在制造、使用后产生明显的积极效果;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取得显著的应用效果,且未来具有广泛应用的潜力或者可持续发展的良好预期。

省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且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七条 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者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八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且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较大贡献,且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的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一定贡献,且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类,分别是技术开发类、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类、重大工程类和社会公益类。

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类,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制品(品种)的开发及应用推广。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类,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自有或者引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取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生态效益。

第二十二条 重大工程类,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工程等。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益类,是指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提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标志性产品,或者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高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第二十六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经应用推广”,是指相关科学技术成果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

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是指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转型升级,对提升行业科技发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创造性的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的重要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生态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生态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生态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类

转化的科学技术成果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生态效益,或者对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转化的科学技术成果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生态效益,或者对行业科技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转化的科学技术成果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生态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类

联合攻关程度高,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生态效益,或者对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联合攻关程度较高,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生态效益,或者对行业科技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联合攻关程度一般,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生态效益,或者对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领先水平,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或者在普及科学技术方面,在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内容被广泛认识和接受,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得到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的;或者在普及科学技术方面,在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内容在较大范围被认识和接受,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在行业得到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的;或者在普及科学技术方面,在创作手法上有创新,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内容在一定范围被认识和接受,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 省企业技术创新奖

第三十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企业”,应在贵州有独立的研发场地、研发队伍和人员配置,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3年度未出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和社会信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是指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近三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一般不低于3%,或者近三年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一般不低于1亿元,且年均增幅不低于10%。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取得突出技术创新成果,获得本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的产品”,是指企业创新能力较强,在研发组织管理、高端人才培养与引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具有先进性;掌握本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取得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重大突破;主导产品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或者国内同类领先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第三十三条 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单项授奖企业数为1个,获奖者(含其全资子公司)再次提名须间隔5年,且取得新的突出技术创新成果。

第三十四条 省企业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第六节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境外或者省外的个人、组织”,是指在国际或者国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境外或者省外的科学家、研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我省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生态效益;

(二)在向我省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我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生态效益;

(三)在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或者省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发挥重要推动作用。

候选者为境外个人、组织的,应当对华友好。

第三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提名项目初评结果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当年的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二)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由各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并报省人民政府。主任委员由省科技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推选产生、秘书长由省科技厅分管负责人担任。专家人选中,省外专家应占一定比例。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提名项目情况,组织专家成立当年的相关奖种评审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奖种评审委员会包括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各奖种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二)向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本奖种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省科学技术奖各奖种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推选产生。

第四十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分为奖种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奖励评审委员会总评两个阶段。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分为初评、奖种评审委员会复评和奖励评审委员会总评三个阶段。

初评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省外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网络评审的方式进行。

奖种评审委员会复评和奖励评审委员会总评以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参加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坚决抵制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保密要求,对评审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 《办法》第十四条所称“专家、学者”,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及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项目第一完成人、省委重点联系专家。所称“组织机构”,包括省科学技术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黔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事业单位等,以及省科技厅公布的正常开展授奖活动的社会科技奖设奖机构。

第四十五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可以独立或者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位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可以独立提名。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第一完成人、省委重点联系专家应2人联合提名。

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完成人,并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四十六条 提名单位应当在本地区、本行业或者本系统范围内提名。

第四十七条 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支撑提名的数据、指标、学术成果、候选者贡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完整属实,并客观反映学术价值、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

提名者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提出对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建议。

提名者应当就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听取其所在单位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当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

第四十八条 提名者应指导、协助被提名者填报由省科技厅统一格式制作的提名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提名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原则上一经提交不得修改。

同一项目提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或者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可指定提名一个奖励等级或者同时指定提名两个奖励等级。

第四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学技术奖,是指: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立案调查尚无结论的;

(二)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等依法被限制表彰奖励的;

(三)因科研不端或者其他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的;

(五)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方可实施应用的技术或者成果,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肥料、压力容器、通信设备等,未取得许可的;

(六)同一技术内容在同一年度提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奖的;

(七)同一技术内容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我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八)主要成果已经获得国家、我省或者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要求的;

(十)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1项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或者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十一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如再次以相关成果提名,须隔一年进行,并有新的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创新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我省个人或者组织在境内外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省个人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发明人(设计人)的,可以提名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

第五十三条 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提名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科技厅提交提名书及相关材料。省科技厅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 候选者所在单位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提名单位提名的,应通过网络或者书面进行公示。提名专家提名的,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候选者(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或者第一完成单位)所在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协助进行提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提名的,方可提名。

第五十五条 省科技厅每年应在官方网站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及项目,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无争议的项目方可提交评审。

候选者及项目如被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提名的情形的,不提交评审,并通知提名者。

第五十六条 凡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及项目,如在初评之前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提名者以书面方式向省科技厅提出。进入初评环节后,不得退出。

第五章 评审

第五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方式为差额评审,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第五十八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项目,由省科技厅提交到相应的奖种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将入选项目提交到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开展初评,将入选项目提交到相应的奖种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评。复评答辩的候选范围根据初评结果划定。复评结束后,将入选项目提交到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

第五十九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总评分为小组评审和大会评审两个阶段。奖励评审委员会按照学科领域,分为若干小组,对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候选项目,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项目(人)进行审定;对省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由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候选项目(人)须参加现场答辩。

第六十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奖种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省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项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表决通过,评审结果有效。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候选项目,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项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评审委员表决通过,评审结果有效。

第六十一条 奖种评审委员会复评、奖励评审委员会总评阶段临时出现的有关事项,由全体到会评审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表决结果有效。

第六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需要,对被提名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第六十三条 省科技厅需征求有关单位对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的意见。

第六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提名者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并在提名时书面提出回避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每项提名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不超过3人。

第六十五条 省科技厅在其官方网站公布通过评审的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及项目。

第六章 批准和授奖

第六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奖励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获奖项目、人选、单位及等级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在省科技厅官方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无异议的项目,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六十七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为100万元,全部属获奖者个人所得。

第六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全部发给获奖者个人(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发给组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从中提成。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金额分别为: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金额为10万元。

第六十九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2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0项,一等奖、二等奖总数不超过60项。

第七十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七章 异议处理和监督

第七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省科技厅向社会公布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受理项目情况和通过评审的项目情况,并接受异议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提名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在受理项目和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涉及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七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评审委员;评审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科技厅,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和转发。

第七十四条 省科技厅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七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受理的异议实行分类处理。

(一)反映学术问题和完成人、完成单位争议的,由省科技厅转送提名者,限期调查处理;

(二)反映候选人、候选单位违纪违法问题的,由省科技厅转交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处理。

为维护异议者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意见。异议内容涉及异议者自身权益主张、无法保密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提名者接到转送的异议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正式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送省科技厅审核。必要时,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十七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提名者负责主持全体项目参与人员召开会议协商解决,由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在商定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时,若有调整或者已故者,应如实排列,不得以他人代替。

第七十八条 提名者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或者暂不授奖。

第七十九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八十条 异议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或者授奖;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或者报送省人民政府授奖;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须重新提名。

第八十一条 省科技厅按程序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通知异议相关各方。

第八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在省科技厅官方网站公示,每届任期一年。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公示及异议处理实施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程监督;

(二)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授奖中有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省科技厅相关监督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四条 对在异议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转送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对经查实的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按有关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与有关单位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第八十五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技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技厅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八十六条 对通过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组织,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的资格;已经授奖的,由省科技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七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技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技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及其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真实、客观、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禁止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对违反前款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科技厅2018年12月7日印发的《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黔科通〔2018〕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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